身邊統計學,我認識的,有孩子離婚的女性四位,離婚時年齡在30-35歲;沒孩子離婚的女性四位,離婚時年齡在26-30歲。
一位有孩子的女性是丈夫提出離婚,得知是丈夫另結新歡后,發泄完負面情緒,一個月就離婚了。
其余女性大多是對丈夫不能承擔家庭責任而不滿,生活矛盾沖突不斷,經歷各種心理煎熬后,離婚。
全部是去民政局離婚,沒有起訴的。
她們的共同點:
1.經濟獨立。
2.精神相對獨立。
3.父母支持,可依靠。(提出離婚的時候,只有一位父母積極支持,其余的父母初期都是不贊成的。)
4.有自己的社交圈。
有四位離婚后再婚,其中三位再婚后離婚。(前夫全部再婚,其中兩位有三次婚姻。)
四位有孩子的,孩子(三女一男)都跟隨母親生活。
其中兩位的孩子(女孩)目前都在澳洲留學。
遇到兩位有孩子,因為孩子不愿離婚的女性,她們的共同點:
1.經濟不獨立。(都是結婚后就不工作,婚姻生活不如意后,40歲才工作,目前收入在2500以下)
2.情緒不穩定,負面情緒多,脾氣暴躁,溝通靠吵。
3.父母不支持。
4.婆媳不和。
5.目前長期分居,也不離婚,夫妻見面既吵。
兩位的孩子都是女孩,一個研究生在讀,一個初中。
總上所述,經濟獨立和精神獨立,娘家的能力和支持,讓女性可以有更多的選擇。
完整的家,不應該停留在形式,也是精神層面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