原回答:
1、問啥事兒,說來了就知道,對方要語氣好,就回答沒空,對方要語氣強硬,就回滾,老子沒空
2、你真要犯事兒了,怎麼會打電話通知,不要太天真,全是上門服務,咣咣咣敲門,誰啊,物業,開門直接被一群人按地上,這才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的標準操作
3、要了解什麼事兒,下班后來家里,上班時間沒空伺候
4、不去就不去,來抓老子嘛,送貨上門沒這說法
頂不住了更一波:
這幾天抬杠的一個接一個,幾乎無一例外忽略題主的條件,打電話不告知事由,首先一句話定性,無理由傳喚居民是違規的,這是警察的規矩,如果不幸遇到請撥打12389,專門治不守規矩的警察,不管是對違法違紀行為人還是普通老百姓,都適用。家里的親屬警察打電話都有模版,報警號單位,核實接電話人身份,告知事由,然后再談其他事,這是他們的規矩。
實在電話里不方便說就電話約時間地點直接見面溝通。為什麼有的人對這種違規行為容忍度這麼高,在不告知事由的情況下,被當作違法違紀行為人傳喚仍然覺得這是合理的。這也是境外詐騙屢屢得手的根本原因,對方一說是警察,接電話的人就徹底慌了,言聽計從百依百順。身家清白的普通老百姓不必理會自不必說,哪怕是違法違紀行為人,拋開規矩單從博弈論的角度出發,在不告知事由的前提下,完全不用主動去派出所,因為你拿不準哪一件事被掌握證據。不告知事由就不能去,這就是結論。如果想確定對方身份也很簡單,撥打110即可。
警察無緣無故叫人去派出所是不合法的行為。若出于調查等的原因,警察叫人去派出所也是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并出示相關證件的。
關于警察傳喚居民的法條摘錄如下:
法律依據: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》
第八十二條 需要傳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接受調查的,經公安機關辦案部門負責人批準,使用傳喚證傳喚。對現場發現的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,人民警察經出示工作證件,可以口頭傳喚,但應當在詢問筆錄中注明。公安機關應當將傳喚的原因和依據告知被傳喚人。對無正當理由不接受傳喚或者逃避傳喚的人,可以強制傳喚。
第八十三條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,公安機關傳喚后應當及時詢問查證,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;情況復雜,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,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。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》 第十五條 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,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經出示執法證件,可以查驗居民身份證:(一)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,需要查明身份的;(二)依法實施現場管制時,需要查明有關人員身份的;(三)發生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突發事件時,需要查明現場有關人員身份的;(四)法律規定需要查明身份的其他情形。
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,拒絕人民警察查驗居民身份證的,依照有關法律規定,分別不同情形,采取措施予以處理。
還有,回復不是我刪的,大概率觸發了什麼圍巾詞。由很多腦洞回復可見,普法教育任重而道遠,小學語文教育仍需加強,比如拿尋釁滋事罪啊停發養老金啊什麼鬼理由調戲的那幾位。